连城冠豸山机场净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城冠豸山机场净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城冠豸山机场净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连城冠豸山机场净空管理,确保机场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2号)《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5号)《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发〔2001〕29号)《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1号)《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民航发〔2023〕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齐抓共管强化民航安全治理合力的通知》(闽安委办〔2024〕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连城冠豸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建设、生产、经营、飞行等各类活动及净空保护管理工作。连城冠豸山机场净空保护区是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其中: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2公里以内的区域,主要涵盖莲峰镇、文亨镇、林坊镇、隔川镇、北团镇、朋口镇、揭乐乡、塘前乡等8个乡(镇),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一般无需开展巡视检查,该区域内如存在高大建(构)筑物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报请连城县净空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处置。
第三条 工作原则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预防为主、从严管控”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常态化监管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管理目标
严格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障碍物限制面,规范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流程,完善障碍物、升空物体等处置程序,将净空管控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保机场运行安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协调机构
连城县净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所辖区域净空管理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本辖区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管理状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各乡(镇)应明确负责本辖区日常净空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翔业(连城)机场有限公司及94750部队(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应加强日常净空巡查。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连城县净空管理的日常协调工作。
(二)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排查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状况,及时发现、制止影响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情况,并书面告知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参与推动建立健全机场净空管理长效机制;负责提供准确的净空保护技术标准与相关数据;负责组织机场净空管理培训,开展宣传工作;在确保飞行安全前提下,配合地方政府为重点项目提供技术咨询与支持。
(三)县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域学校学生的净空安全教育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在净空保护区域内违法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查处违规施放无人机、小型空飘物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程序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含高压线塔、通讯铁塔、天线、烟囱等构筑物),并将实际建设高度纳入规划条件核实。
(六)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负责所辖区域净空范围内工业企业烟气达标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县住建局:负责管理控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塔架(吊),及时处置建设项目施工塔架(吊)和其他施工机械超高情况。
(八)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肉鸽养殖的管理和焚烧稻草、秸秆等行为的监管。
(九)县林业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树木的处置。
(十)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十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范围的超高建设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设置超高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行为;所辖区域净空范围内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面广告设施和向空中照射的高强激光灯、探照灯等的指导、管理和处置;制止违规售卖、施放氢气球、风筝和孔明灯等空飘物行为;处置机场周边公园超过限高影响飞行安全的树木。
(十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登记生产销售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查处所管辖区域无照经营“低慢小”等行为(如热气球、滑翔伞、无人机等)。
(十三)县气象局:负责审批、监督、管理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活动,查处相关违规行为。
(十四)龙岩市连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做好国道、省道两侧控制区且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超出净空限制面的广告牌等设施的管理和处置。
(十五)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管理广电系统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处理可能产生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的有关事宜,配合宣传净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
(十六)县供电公司:负责辖区内输电塔的净空审核报批及障碍灯运行的监督和管理。
(十七)县铁塔公司:负责通信铁塔的净空审核报批及障碍灯运行的监督和管理。
(十八)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建宅基地建房净空审批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提交至县自然资源局统一审核、报批;做好机场周边各自辖区内影响飞行安全的肉鸽养殖管理、树木处置和机场周边大面积湿地、林地、荒地的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协调开展所辖区域内净空环境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净空宣传、举报等制度;采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手段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在重点区域设置警示牌或张贴宣传标语,特别是重点时间(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和重点人群(中小学生)的宣传;在重点区域设置净空违法行为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及时反映违反净空规定的行为,形成群防群治良好局面。
第三章 区域管控与审核程序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有关技术标准绘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送县自然资源局与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规划、修建工程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住建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有关规定审核把关,把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加强监督管理。建设过程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94750部队提出允许高度申请,得到答复后,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局上报审核。
第十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净空审核程序(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所有经批准建设的超高建(构)筑物及建设过程中的超高机械、塔架(吊),项目业主须按《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要求,设置障碍物标志或障碍灯;同时,建设单位必须确保建设过程中施工机械、塔架(吊)不超过批准高度。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按要求安装障碍灯,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第四章 限制行为与规范处置
第十二条 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
第十三条 如因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提前20日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县公安局会商机场管理机构,经许可后方可燃放。
第十四条 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一)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项目业主可待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再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二)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
(三)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协调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由项目业主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五条 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
机场管理机构在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障碍物时,应当立即组织测量和评估,确属于障碍物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
(二)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应当采取临时调整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等安全管控措施,将相关措施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将新增障碍物信息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六条 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或空飘物等其他情形的处置程序:
(一)机场管理机构在净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或空飘物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
(二)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发现升空物体或空飘物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时,还应当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三)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用书面、系统填报等方式,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通报升空物体或空飘物情况、对飞行安全的影响、采取的措施等信息。遇特殊紧急情况时,可以在紧急通报相关情况后,尽快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从事危及航空安全的其他行为,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五章 超高管控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净空巡视检查区域障碍灯和标志的管理:
所有经批准建设的超高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且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一)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范围内原有障碍灯、障碍物标志的维护。对于新增障碍物的障碍灯和标志由机场管理机构督促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并确保其有效。
(二)机场管理机构通过定期净空巡查,检查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障碍灯和标志的有效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维修,确保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
第十九条 因净空保护需要,确需征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地上建筑物的,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保障征用和搬迁安置资金;因净空保护无法批准建设但符合宅基地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研究制定安置方案,征求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和机场管理机构等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的违章超高建筑物、构筑物,超高部分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会同机场管理机构依法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构)筑物业主自行承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龙岩冠豸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通知》(连政办规〔2022〕1号)同日废止。
附件:1.连城冠豸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净空审核程序
2.连城冠豸山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净空参考高度图
3.连城冠豸山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
4.连城冠豸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
5.连城冠豸山机场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图
附件1
连城冠豸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净空审核程序
一、民航净空审核
(一)区域划设
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由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净空审核。
(二)审核内容
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民航气象探测环境等的影响。
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由连城冠豸山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净空参考高度图(附件2)、连城冠豸山机场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图(附件5)等要素构成。翔业(连城)机场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确定本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并报送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
(三)审批要求
1.《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要求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县自然资源局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应征求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并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意见对批复项目的建(构)筑物高度进行审批。
2.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1)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详见附件2连城冠豸山机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净空参考高度图,现为371.28米);
(2)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详见附件3连城冠豸山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
(3)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详见附件4连城冠豸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涵盖林坊镇、文亨镇、莲峰镇、隔川镇、揭乐乡、塘前乡、北团镇、罗坊乡、宣和镇、朋口镇、莒溪镇、姑田镇),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如:
①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②铁路、公路;
③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④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⑤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⑥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海上钻井平台等;
⑦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⑧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4)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对于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县自然资源局在对区块或者地块进行合理分区后,可以在审批详细规划前向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征求专项净空审核意见。经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出具专项净空审核意见后,在专项净空审核意见中载明的有效时限内,符合详细规划的具体建设项目无需再次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四)资料要求
1.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县自然资源局在征求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书面意见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原件一份);
(2)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
(3)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
(4)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
(5)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当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客观科学分析建设项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影响;
(6)应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
2.建设项目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XY坐标(平面坐标)和相关高程数据一般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其中,高程基准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WGS-84坐标系,XY坐标(平面坐标)所采用坐标系应当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3.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所需的测绘、评估等费用,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五)审核程序
对于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纳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净空审批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提交94750部队和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审核;对于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未纳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的施工塔吊、通讯铁塔、电力设施、射灯、广告牌、新建宅基地建房等,由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净空审核资料的准备工作,资料完善后提交县自然资源局统一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经批复项目的管控工作,并向翔业(连城)机场有限公司提供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测绘单位出具的复测资料。
(六)报送要求
县自然资源局征求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送至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征求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期间,不计入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审批时限。
(七)审核时限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将在正式接收净空审核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净空审核意见,并抄送给机场管理机构,此净空审核意见有明确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超过有效时限,且县自然资源局尚未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重新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二、驻地部队净空审核
对于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纳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向94750部队提供审核资料;未纳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的施工塔吊、通讯铁塔、电力设施、射灯、广告牌、新建宅基地建房等,由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净空审核资料的准备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向94750部队提供以下审核资料:
(一)控高征求意见函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坐标、申请高度、位置关系等。
(二)控高申报登记表
由建设单位提供,存在特殊情况的另附说明,加盖公章。
(三)边界控制点定桩报告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加盖公章。附测绘公司资质证明及营业执照。
(四)建设项目1:2000城市地形图
建设项目1:2000城市地形图A3纸打印,标注地块边界轮廓、控制点坐标,加盖县自然资源局和建设单位公章。
(五)建设项目与机场相对位置关系图
卫星图片标示建设项目与机场跑道的相对距离位置关系(A3纸打印),由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公章。
(六)资料以PDF格式提交,另附控高申报登记表(word版本)。
(七)审批资料高度数据采用1985国家高程,确保上报数据一致、格式统一。
94750部队在正式接收新建宅基地建房净空审核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净空审核意见;其他建设项目在接到县自然资源局净空审核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净空审核意见。
- 文字解读: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冠豸山机场净空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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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频解读: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冠豸山机场净空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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