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6908-0100-2021-00001
  • 备注/文号:罗政〔2021〕37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罗坊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16
  • 内容概述: 连城县罗坊乡人民政府转发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防范工作机制的通知
连城县罗坊乡人民政府转发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防范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连城县罗坊乡人民政府 时间:2021-09-20 15:17

各村委会,乡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防范工作机制的通知》(连政办〔2021〕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城县罗坊乡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6日

 

 

 

 连城县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防范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防范工作机制的通知》(龙政办〔2021〕63 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防范工作机制。

  一、适用范围

  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是指各乡(镇)、村(社区)不特定的群众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50-1000人的聚集活动(含婚、丧、嫁、娶、升学、乔迁、祭祖、做寿等各类活动)。

  二、安全防范重点

  督促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落实房屋、密闭空间、临时搭设、食品卫生、交通畅通、易爆物品、消防、疫情管控等安全措施,加强流动酒家、民间文艺表演等安全管理。

  三、申报程序

  (一)管理原则

  凡群众举办自发性聚集活动,坚持“先申报、后举办”原则,

  严格执行“个人申报、乡村两级备案、乡村分类核实、县乡村分级管理”的要求,做好申报、备案、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城乡鼓励群众到文化公园、休闲广场等空旷安全场所举办聚集活动。禁止在违章建筑、危房等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场所举办聚集活动。

  (二)申报流程

  1.举办50-100人的各类聚集活动的,组织者应提前1天向村(社区)报告;村(社区)接到报告后填写《自发性聚集活动备案登记表》(附件1),向申请人送达《举办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告知书》(附件2)。由村(社区)按《自发性聚集活动检查表》(附件3)进行现场核实,并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举办100-500人的各类聚集活动的,组织者应提前2天向村(社区)报告;村(社区)接到报告后填写《自发性聚集活动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报送乡(镇),向申请人送达《举办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告知书》  (附件2)。由 各 乡(镇)人民政府按《自发性聚集活动检查表》(附件3)进行现场核实,并报县政府安委办备案。

  3.举办500-1000人的各类聚集活动的,组织者应提前 3 天向村(社区)报告;村(社区)接到报告后填写《自发性聚集活动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逐级报送至县政府安委办综合股( 电话:3121986,传真:3121990,协同邮箱:lc_ajj@ly.fj.cn),向申请人送达《举办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告知书》(附件2)。由县政府安委办按《自发性聚集活动检查表》(附件3)牵头组织现场核实。

  4.活动中有涉及搭设临时构筑物、举办地为老旧房屋(含众屋、祖屋)、容纳50人以上单一密闭空间的应提一级管理。

  5.如遇丧事等突发性需组织聚集活动的,应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由村(社区)按上述申报流程进行现场核实、备案。

  四、安全责任

  (一)县政府

  县政府负责加强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领导,推进各部门、各乡(镇)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应急处置联动。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监测、预防、控制和消除与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相关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普及与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相关的安全知识;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各项工作落实落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活动。

  (三)县直各有关单位

  1.公安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组织警力维护活动及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2.县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负责指导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临时搭建设施、建(构)筑物施工安全防范工作;

  3.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城区内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临时搭建设施、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相关规定的行为;

  4.文体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涉及文艺演出内容、体育比赛活动和所涉及文体活动场地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

  5.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公共卫生的安全防范工作;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食品安全工作;

  7.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四)村(社区)

  村(社区)负责做好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核实、检查、上报,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健全农村自治体系,完善村规民约, 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活动。

  (五)自发性聚集活动组织者

  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组织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全面负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六)自发性聚集活动参与者

  参加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遵守活动安全管理要求,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指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具体承办餐饮的流动酒家做好食品采购、食品制作等食品安全保障,若提供临时餐饮场所搭设服务需保障其安全;提供文艺活动的演艺组织和人员要做好演艺场所、设施设备及表演内容等方面安全保障。

  五、应急处置

  (一)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组织者发现聚集活动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二)各乡(镇)、公安机关、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可能发生、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研判风险, 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工作机构和村(社区)采取应急措施, 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迅速相互通报突发事件相关情况。

  (三)公安部门应当根据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突发事件的情况采取下列应急安全管理措施:

  1.对活动现场以及周边地区的人员、物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人流、车流进行引导和限制;

  2.发现人为破坏滋事行为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制现场 ,带离或者隔离滋事人员;

  3.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

  4.根据法律、法规或应急预案采取其他应急安全管理措施。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性质和规模,为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必要的公共交通资源支持,配合交通管制措施,指导公共交通运输单位做好线路调整。

  (五)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联系就近医疗救护点,开通应急救护绿色通道。

  (六)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责任追究

  (一)活动组织者为活动第一责任人,对活动安全负主体责任。未经报备私自组织50人以上聚集活动,在聚集活动中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组织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

  (二)各乡(镇)、村(社区)对活动安全负属地责任,要加强群众集聚性活动有关要求的宣传,接到申报后,要积极主动做好核实、检查、上报,一旦发现未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员严肃追责。

  (三)各相关行业部门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负有行业监管责任,接到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通知后,要委派专人,在县政府和乡(镇)政府的领导组织下,认真检查活动的各项条件,排查整治隐患,一旦发现部门和个人不积极作为、推诿扯皮、敷行塞责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附件:1.连城县 XX 乡(镇)自发性聚集活动备案登记表

        2.举办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告知书

      3.连城县 XX 乡(镇)自发性聚集活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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