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6-00001
  • 备注/文号:连食安办〔2026〕1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05
  • 内容概述: 连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连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2-12 16:04

  (此件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安委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聚餐备案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明确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当次宴请人数超过50人的,举办者或者承办者应提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填写《连城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附件1),将聚餐活动举办时间、地点、人数、菜谱等内容,提前报告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协管员接到报告后,应于活动前填写《连城县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附件2),并与活动举办者和承办者签订《连城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3)。协管员于聚餐前将集体聚餐相关登记备案材料报送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市场监管所,确保聚餐活动应报尽报、不漏一户。

  二、认真履职尽责,落实监督指导工作

  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按规模进行现场指导。对当次宴请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由宴席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宴席当日的现场指导;对当次宴请人数100人以上的,由宴席所在地的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协助辖区市场监管所共同完成现场指导工作。

  现场指导工作包括对宴席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条件、菜谱、厨师健康状况、食材采购、索证索票、贮藏加工、餐饮具消杀、食品留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问题,应现场要求活动举办者及承办者立即改正。

  三、加大宣传引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定期对农村流动酒家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培训,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完善应急预案,落实事故报告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一旦出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活动举办者或宴席承办方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协管员,由协管员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所报告。

  附件:1.《连城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

  2.《连城县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

  3.《连城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

  连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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