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连城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城县关于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监督管理的补充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6-05-25 17:39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增决策终身追责、禁止变相规避审批、投资项目在线平台信息报送、分类工程变更审批、推广代建制/远程异地评标、信用监管等内容。结合我县招标投标工作实际情况,对《连城县关于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监督管理的补充规定》(连政规〔2024〕9号)进行修改。

  2.制定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精打细算过紧日子加强支出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0〕19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龙岩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22〕6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改本补充规定。

  二、政策制定目标

  希望通过本次对《补充规定》的修改,进一步规范政府项目的投融资全过程。

  三、政策制定过程

  由连城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进行修改,于5月25日在连城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公众征集意见(公示时间为30天),2026年6月15日,通过龙岩市协同办公系统发出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对象为全县招投标联席会成员单位。合法性审查详见县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政策主要内容

  《补充规定》由五部分组成,分别是:

  1.加强项目立项管理(共七条)。明确项目立项前需充分论证,落实资金、用地等前置条件,严禁规避审批;按投资额实行分级审批,严控财政资金,禁止违规举债。严格管控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概算为投资上限,严控设计变更超概。明确分期项目、EPC项目管理要求,简化小额项目审批。

  2.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共两条)。明确项目须按批复方案施工,非不可抗力及安全质量问题不得随意变更;工程变更分三类分级审批,因擅自变更产生的额外投资不予拨付。同时压实工程五方主体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为质量第一责任人,落实质量监督手续;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谋划、建设、运维等全生命周期承担全部主体责任。

  3.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共四条)。主要明确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依规按流程拨付并动态监控,严禁挤占挪用。资金拨付需齐全审批及工程资料,资料不齐不予拨款。同时明确八类停拨资金情形,约束项目建设与资金使用行为。项目竣工后需按投资额限期报送结算资料开展财政评审,后续同步落实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用于后续投资安排、资金拨付及工作考核。

  4.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共十条)。主要明确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与合同金额标准,严禁规避招标、设置歧视性条款。全县项目实行清单计价与招标限价,未经预算审核不得进场招标。厘清各部门招投标监管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从严审查招标前置条件,监管中标履约与中介机构,严查各类采购招投标违法行为。

  5.强化监督问责(共七条)。明确政府投融资项目追责机制:对违规开工、弄虚作假、擅自变更、超概算、违规举债、挪用资金等行为,责令整改、停拨资金并追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终身追责。勘察、设计等参建方违规造假将被终止业务、处罚并列入信用黑名单。同时要求规范资料存档,纪检监察与多部门联合督查,强化闭环监管。

  五、关键词诠释

  决策终身负责制:对重大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行为,无论责任人岗位、职务如何变动,均终身追究其相应责任,强化决策审慎与责任约束。

  变相规避审批:指明知相关事项依法需经审批,却通过拆分项目、改换名目、虚假包装、先建后补等隐蔽手段,绕开法定审批程序、逃避监管审查,以看似合规的形式,实质不履行审批义务的违规行为。

  资金拼盘:指在项目中,投资者将自己的投资资金分成若干份,按照一定的策略和比例投入到不同的投资项目或资产中,以期望获得更高的收益和降低风险。

  六、政策解读主体、方式

  解读单位:连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江积水 联系电话:0597-3322631

  解读方式:电话解读、现场解读

  解读时间: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七、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本次修改主要依据为《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位置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修改说明

政策依据

总则第一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 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 国办发〔2026〕1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以及…… 等规定,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追责要求

1. 增补国办发〔2026〕13 号文件作为立法依据;2. 新增终身追责总体要求

国办发〔2026〕13 号、《政府投资条例》监督追责条款

第一条中段

在落实完善资金拼盘、项目用地与选址意见、社稳评估的基础上才能申报立项

严禁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名义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在落实完善资金拼盘、项目用地与选址意见、社稳评估的基础上才能申报立项

新增禁止变相规避审批条款

国办发〔2026〕13 号(规范审批行为,杜绝规避监管)

第三条末尾

市政类、房建类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发改部门审批。

市政类、房建类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发改部门审批。强化投资概算核定管控,从严审核概算内容、计价标准,确保概算真实完整、科学合规

增补概算审核管控要求

《政府投资条例》(概算为投资最高限额,强化概算管理)

第四条末尾

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项目实施全过程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如实报送开工、建设、竣工等全周期信息,信息报送情况纳入项目监管及信用管理

新增在线审批平台信息报送、信用管理要求

国办发〔2026〕13 号(投资项目全流程线上监管、信息报备)

第五条末尾

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投标 (分期实施审核表详见附件 2)。

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投标 (分期实施审核表详见附件 2)。分期实施项目不得拆分建设内容、拆分投资规模规避审批、招标及概算管控要求

禁止拆分项目规避监管

国办发〔2026〕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 审批)

第六条末尾

原则上不得调整合同总价。

原则上不得调整合同总价。EPC 项目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全生命周期质量、造价、运维责任,严格约束设计、施工、运维一体化履约行为。

补充 EPC 项目履约责任约定

国办发〔2026〕13 号、工程总承包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末尾

可以实行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

可以实行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绿色通道项目仅简化流程,不免除法定质量、安全、资金、档案等监管义务,事后按规定补齐全部审批及备案资料

明确绿色通道监管底线

国办发〔2026〕13 号(容缺审批、事后补件管理要求)

第八条末尾

须按本规定及…… 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须按本规定及…… 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工程变更实行分类分级管控,区分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按投资增加额度划分审批层级;变更涉及概算调整的,严格执行概算管理规定,因擅自变更产生的额外投资不予拨付

细化工程变更分级管理、资金约束

《政府投资条例》(严控设计变更、超概管控)、国办发〔2026〕13 号

第九条末尾

确保工程质量。

确保工程质量。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谋划、建设、质量、安全、资金、竣工、运维全生命周期承担主体责任

强化项目法人全生命周期主体责任

《政府投资条例》、国办发〔2026〕13 号(压实项目各方主体责任)

第十条全文

工程建设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拨付。

工程建设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拨付。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强化资金流向动态监测,严禁资金挤占、截留、挪用、滞留

增补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动态监测要求

《政府投资条例》、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末尾

须在 45 日以内报送。

须在 45 日以内报送。财政评审完成后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政府投资安排、资金拨付、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新增项目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要求

《政府投资条例》、预算绩效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招标规模标准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

勘察、设计、监理 、造价 等服务采购;货物、施工同步增补造价相关表述

将造价服务纳入强制招标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工程相关服务统一纳入招标管理)

第十四条末尾

必须招标。

必须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采购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非必招项目采购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末尾

规避招标。

规避招标。严禁设置地域、行业、所有制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活动

新增反歧视、公平竞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禁止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六条末尾

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科学设定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简单通过的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建议评标方法,其余项目优先采用综合评估法。

规范评标方法、打击恶意低价竞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招投标监管规定

第十七条末尾

并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管。

并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管。全面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智能辅助评标,压缩人为干预空间;建立违法线索跨部门移交机制,实现线索移送、核查、处置闭环管理

新增远程异地评标、线索闭环管理

国办发〔2026〕13 号、省招投标电子化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末尾

重点工作任务安排等。

重点工作任务安排等。联席会议同步统筹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投标主体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及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信用信息依法公开共享

新增招投标信用监管机制

国办发〔2026〕13 号、招投标信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末尾

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除特殊情形外,全部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实现交易、服务、监督全流程电子化

强制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

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改革要求

第二十二条末尾

开展治理整顿。

开展治理整顿。落实招标代理机构统一登记制度,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对失信、违规代理机构依法限制或禁止承接县域内政府投融资项目代理业务

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监管与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第二十三条末尾

报县主要领导审定。

报县主要领导审定。政府采购领域同步落实公平竞争要求,畅通异议、投诉渠道,依法查处围串标、虚假采购等违法违规行为

补充政府采购公平监管、投诉处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四条违规情形

原共 7 项情形

新增第(七)项:(七) 规避审批、拆分项目、虚假立项开展建设的;原第(七)项顺延为第(八)项

补充拆分项目、虚假立项问责情形

《政府投资条例》、国办发〔2026〕13 号

第二十四条条款末尾

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追责问责:

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追责问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决策、违规实施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终身追责

新增决策终身追责条款

国办发〔2026〕13 号、《政府投资条例》

第二十六条末尾

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上述失信违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同步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参与本县后续政府投融资项目相关业务。

新增中介机构信用记录、联合惩戒

国办发〔2026〕13 号

第二十八条末尾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政府投融资项目专项督查,强化全生命周期闭环监管

新增跨部门联合督查、闭环监管要求

国办发〔2026〕13 号(全生命周期监管)

第三十条末尾

原连政规〔2022〕11 号文件同步终止执行。

原连政规〔2022〕11 号文件同步终止执行。若后续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从其新规定

新增上位法优先适用条款

通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