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推动环境信用与绿色金融深度融合,创新我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机制,优化营商环境而制定。
2.制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规〔2025〕1号)。
二、政策制定目标
为主动向好的企业争取更多绿色金融支持,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服务高质量发展。连城县境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认定、公布、动态更新及解除等管理活动。
三、政策制定过程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规〔2025〕1号),我局2026年8月3日草拟了《连城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要求,2026年8月3日至9月1日在连城县政府网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并于8月26日通过法律顾问审核。
四、政策主要内容
对连城县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辖区内企业实施分类评价,将年度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等企业列为甲类,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登记管理等企业列为乙类。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信用较好”(含)以上企业实施绿色金融、行政许可、评优评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减少检查频次等差异化激励措施;对“信用较差”企业实施不予评优评先,从严监管等相应惩戒措施。
五、关键词诠释
无
六、政策解读主体、方式
解读单位: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傅其明 联系电话:8923817
解读方式:电话解读
解读时间: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七、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