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6100-0200-2026-00030
  • 备注/文号:连政综〔2026〕102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9-04
  • 有 效 性:有效
  • 内容概述: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新泉“1·13”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新泉“1·13”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26-09-11 16:11

县应急管理局:

  《连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批转连城新泉“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连应急〔2026〕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提交的《连城新泉“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责任分析、事故性质认定、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意见。

  二、新泉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管大队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及时有效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附件:连城新泉“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连城新泉“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连城县事故调查组

  2026年8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三)事故路段情况

  (四)事发时天气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应急处置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调查情况、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调查情况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三)事故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预防措施建议

  (一)强化组织部署研判

  (二)强化源头隐患整治

  (三)强化路面秩序治理

  (四)强化宣传警示教育

  (五)加强村镇路段治理

  连城新泉“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13日12时,连城县新泉镇发生一起广东籍轻型厢式货车(粤BE19299)碰撞人力二轮自行车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7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26年6月18日,连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公安局交管大队、新泉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的连城新泉“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预防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BE19299车系飞碟牌/FD5040XXYW78BEV-1型轻型厢式货车,发动机号:M001256643ENS0333,车辆识别代号:LZ0BEJD35S1000827,车身颜色:白色,车辆所有人:深圳奔兔物流有限公司,行驶证登记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乐社区广深路新安段247号602,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5年3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车辆状态:正常,车辆性质:货运,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辆在事故中轻微损坏。

  经查,该车自2022年以来三年内共存在交通违法记录11起。其中:汽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8起;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3起。

  经鉴定,粤BE19299轻型厢式货车:一是转向系。转向功能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二是制动系。整车制动功能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人力二轮自行车,车身颜色:绿色,车辆所有人:魏周纯,车辆在事故中一般损坏。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林阿杰,男,汉族,1990年7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连城县莒溪镇璧洲村璧洲路9号,常居住地: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朋城村14号,身份证号:350***********3838,联系电话:15105983582,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50201505360,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12月21日,有效期止:2032年12月21日,状态:正常,系粤BE19299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未受伤,经检测:未酒驾、未毒驾。经系统查询,林阿杰自2023年以来共存在交通违法记录14起,其中: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4起;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4起;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3起;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3起。

  2.魏周纯,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连城县新泉镇新泉村新兴南路46号,常居住地:福建省连城县新泉镇官庄村富民路74号,身份证号:352***********4118,联系电话:13507542146,系本事故中人力二轮自行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死亡,经检测:排除酒驾。

  (三)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于国道319线下行643KM+860M路段(连城县新泉镇官庄村),普通弯道路段,双向两车道,车道宽8米,路中有施划黄色实线、沥青路面,路面干燥。该路段近三年内共发生1起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发时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晴,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13日12时,林阿杰驾驶粤BE19299轻型箱式货车从新泉镇往庙前镇方向行驶,途经国道319线下行643KM+860M路段(连城县新泉镇官庄村)超车时,该车与前方同车道左转弯由魏周纯驾驶的人力二轮自行车相刮碰,造成魏周纯受伤,后送往龙岩市第二医院途中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林阿杰立即使用手持电话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管大队处理。

  (二)事故应急处置

  2026年1月13日12时01分,连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指派交管大队、朋口中队新泉勤务队、新泉派出所、120等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将魏周纯送往龙岩市第二医院,新泉派出所及朋口中队新泉勤务队对事发路段进行交通管控,经交管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对现场勘查完毕后路面恢复通车,事发现场管控时间约2小时。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地方党委政府、公安、医疗等部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畅通,较好地做好事故信息通报、事故现场的管理,安抚遇难者家属,妥善处理事故遇难者善后事宜,较好地履行了各部门职责。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魏周纯,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连城县新泉镇新泉村新兴南路46号,常居住地:福建省连城县新泉镇官庄村富民路74号,身份证号:352***********4118,联系电话:13507542146,系本事故中人力二轮自行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7万元。

  四、调查情况、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前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乐社区广深路新安段247号调查粤BE19299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深圳奔兔物流有限公司情况。经调查,该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于建国,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乐社区广深路新安段247号602。该公司由于建国任董事长,张健任副总经理,朱晓鹏负责资产管理部(承担安全管理员的职责)。另查,上述人员与广州奔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同一套人马,于建国亦是广州奔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深圳奔兔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乐社区广深路新安段247号602仅为一间20平方米的办公室,相关安全生产制度未上墙,无相关安全管理台账,仅有业务经理吴宏志驻守。吴宏志称台账存放在广州奔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安全生产制度也张贴在广州奔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墙上。深圳奔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共计1350辆,车辆以租代售的方式租售给佛山市卡车之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乐惠充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车门速运有限公司等公司。深圳奔兔物流有限公司未直接对名下车辆驾驶员开展岗前学习、安全教育学习等培训。事故当事人林阿杰从未参加过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培训。

  粤BE19299轻型厢式货车是由深圳奔兔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奔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通过以租代售的方式给佛山卡车直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签订合同),佛山卡车直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将该车租赁给高金豪(有签订合同),高金豪又将该车租赁给林阿杰(无签订合同,仅为口头协议)。

  (二)事故直接原因

  1.林阿杰驾驶载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过该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遇有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

  2.魏周纯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未注意观察后方交通情况,转弯前未伸手示意。

  (三)事故间接原因

  深圳奔兔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直接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履行对挂靠车辆的安全检查。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连城新泉“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林阿杰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深圳奔兔物流有限公司,系粤BE19299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履行对挂靠车辆的安全检查。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守法水平不高。建议由连城县人民政府安委办函告深圳奔兔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六、事故预防措施建议

  (一)强化组织部署研判。连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运输局要始终紧绷安全防范这根弦,增强忧患意识,继续毫不放松地抓好事故预防。要结合县域实际,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围绕人、车、路、时段、天气、违法等要素开展多维度关联分析,深入挖掘、准确把握交通流量、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规律特点,聚焦风险隐患,实施针对性措施。

  (二)强化源头隐患整治。连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运输局、新泉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地区公路隐患突出路段交通安全提升行动,要积极推动协调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加强对“三超一疲劳”以及车辆、驾驶员“带病上路”的源头防范。紧盯重点时段和面包车、低速货车、正三轮摩托车等高风险车型。

  (三)强化路面秩序治理。连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加大对国、省道路的巡逻、管控,提高路面见警率,严查货车超载、客车超员、摩托车超员、涉酒驾车、超速行驶等重点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各乡(镇)派出所要加强农村地区的道路巡逻、管控,减少农村地区路面违法行为的出现,降低事故的发生机率。

  (四)强化宣传警示教育。连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新泉镇人民政府要选取较为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形成宣传资料,利用“两微一抖”、电视广播、媒体网等平台,在网上进行宣传、教育,同时在农村地区人流量大的地点进行线下宣传,多方位切实增强群众重视程度、提高群众的出行安全意识。

  (五)加强村镇路段治理。连城县交通运输局、新泉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新增路口的审批,对原有路口进一步优化提升,完善路口标志标线设施,针对周边居民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居民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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