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连城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重点监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连农规〔2026〕2号

  各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局相关股室、相关农资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资生产经营市场秩序,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常态化、精准化监管机制,压实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农资质量安全风险,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依据农业农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现制定《连城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重点监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连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23日

 

  连城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重点监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持续规范我县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压实乡镇属地监管责任,打通农资监管基层落地环节,筑牢农业生产安全和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精准防范农资领域坑农害农违法风险,健全“县大队统筹、乡镇落实、全域闭环”的常态化农资监管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农资企业重点监控制度》(闽农规〔2026〕2号)等法规文件,结合连城县各乡镇农业产业特点、农资门店分布零散、基层监管工作面广量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乡镇辖区内从事农药、肥料、种子、农用物资等种植业农资生产、线下门店经营、仓储代销、流动售卖、线上销售的所有市场主体。文件用于统一指导各乡(镇)乡村振兴中心开展日常排查、日常监管、隐患报送、普法引导、问题整改等基础性业务工作,由连城县农业农村局统筹业务标准、执法查处、名单审定、督导评价,各乡镇落实属地监管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作目标

  聚焦我县农产品主导种植业生产需求,紧盯乡镇农资门店多、分布散、风险隐蔽性强的监管难点,通过规范化明确乡镇排查标准、细化重点主体认定情形、落实乡镇日常属地管控、建立县乡联动闭环机制,精准排查整治乡镇农资领域突出隐患,严厉打击基层制售假劣农资、违规经营禁限用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压实乡镇监管责任和经营主体责任,规范乡村农资流通、销售、使用全链条秩序,切实保障乡镇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广大农户合法权益。

  第二条 适用主体范围

  本细则所管控的重点监控对象,覆盖全县各乡镇辖区内所有农资生产主体、村级农资经营门店、乡镇仓储配送网点、农资线上销售店铺、种植基地配套农资代销点位、流动农资售卖摊点等全部农资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县乡两级职责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统筹全县重点监控工作整体部署,统一制定乡镇监管标准、排查清单、工作流程;负责重点监控主体名单初审、复核、审定、公示、报送;负责开展乡镇业务指导、集中培训、督导检查、执法抽检;负责对乡镇报送的疑难线索、重大隐患开展立案查处、联合执法、行刑衔接;负责动态更新重点监控台账、落实差异化加严监管及信用约束工作。

  乡镇属地监管职责:负责常态化开展辖区农资门店、仓储点位全覆盖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现场核查;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农资主体违法违规线索、异常经营情况、农户投诉问题并按时限规范报送;负责督促辖区经营主体落实台账登记、合规经营、隐患自查整改;负责落地日常普法宣传、政策告知、主体教育引导;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开展专项检查、产品抽检、案件调查、问题整改复核等工作,全面夯实基层农资监管基础。

  第二章 重点监控主体认定标准

  结合乡镇日常监管排查实操场景,细化农资生产、经营主体重点监控认定情形,各乡镇在日常巡查、季度排查、专项整治中,发现县域农资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梳理线索报送,由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后纳入县级农资重点监控主体名单管理。

  第四条 生产类主体重点监控情形

  (一)擅自生产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被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十二个月周期内,因农资产品质量不达标、生产流程不合规等问题,被执法部门立案查处2次及以上的;

  (三)单次执法检查、抽检中,查实3种及以上不合格、不合规农资产品的;

  (四)年度内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异议复核中,累计5批次及以上否认自身产品资质及质量认定结果的;

  (五)因产品质量缺陷、侵权假冒等问题,引发乡镇区域性农业生产损失、农户大规模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涉嫌移送司法机关处置的。

  第五条 经营类主体重点监控情形

  (一)违规经营、销售国家禁用农资产品,被依法行政处罚的;

  (二)十二个月内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违规销售限用农资、台账造假、无台账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2次及以上的;

  (三)单次乡镇排查或县级核查中,查实3种及以上假劣、过期、无登记证、标签残缺、三无农资等违规产品的;

  (四)销售的农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辖区农户种植减产、病虫害大面积暴发,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舆情的;

  (五)连锁经营企业下属乡镇门店、村级代销点位出现符合重点监控情形违法行为的,同步溯源将所属经营企业纳入重点监控;

  (六)多次拒不配合乡镇日常巡查、县级执法检查,隐匿、销毁经营台账,阻挠产品抽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涉嫌农资违法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上级联动纳入情形

  凡被纳入农业农村部、福建省农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或连续两年列入省级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名录的我县乡镇辖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直接纳入县级重点监控名单实施专项管控,由属地乡镇重点跟踪监管。

  第三章 认定程序与乡镇业务流程

  第七条 乡镇线索排查与常态化报送

  各乡镇落实常态化排查制度,实行“季度全覆盖排查、关键农时重点排查、问题点位动态巡查”,全面排查辖区农资经营主体资质、陈列仓储、台账追溯、产品质量、禁限用农资管控等情况。对排查发现的违规线索、隐患问题、异常经营行为,建立乡(镇)农资问题台账,做到一事一记、一户一档、分村建账,按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确保线索无遗漏、隐患不积压。

  第八条 县级初审与乡镇联合复核

  县农业农村局每月汇总各乡镇报送的问题线索,对照认定标准初审拟纳入重点监控的主体名单,核实违法情节、处罚文书、隐患事实。对初步判定符合重点监控条件的主体,牵头组织属地乡镇开展联合现场复核,核查经营现状、问题整改情况、风险隐患存续情况,确保认定精准、事实清楚。

  第九条 告知申辩与乡镇协助核实

  对拟纳入重点监控名单的农资主体,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书面告知认定事由、监管措施及陈述申辩权利。属地乡镇配合做好现场告知、政策解释、材料收集工作,对主体提出的异议和申辩材料,属地乡镇协助开展实地核查、情况核实,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条 审定公示与乡镇同步管控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完成复核工作后,拟定年度重点监控主体名单,报县农业农村局审定并按要求报送市级部门,审定通过后公开公示。名单同步推送至各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由乡镇纳入重点监管台账,落实属地常态化盯守管控。

  第四章 县乡联动监管与动态管控

  第十一条 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要求

  对纳入重点监控的农资经营主体,实行县级从严执法、乡镇常态盯守的差异化分层监管模式,压实县乡两级监管责任:

  (一)乡镇属地日常管控:各乡镇对辖区重点监控主体实行每季度不少于1次专项巡查,在春耕、夏管、秋收等关键农时加密巡查频次,农忙关键时节可增加至每月巡查;重点核查门店合规经营、库存清理、台账更新、隐患整改、禁限用农资管控等情况,及时报送新问题、新隐患。

  (二)县级执法精准抽检: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重点监控主体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全覆盖监督检查,落实每年不少于3批次执法抽检,聚焦乡镇高风险农资、特色作物专用农资开展靶向抽检,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田间地头。

  (三)县乡联合闭环整改:乡镇负责日常隐患发现、现场督促整改、整改初核;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立案查处、整改复核、销号管理,形成 “乡镇排查—县级核查—执法处置—整改复核—闭环销号” 的完整工作链条。

  (四)常态化自查报送督导:乡镇督促辖区重点监控主体按期报送自查报告、进销台账、库存清单,乡镇先行初审汇总后报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现动态跟踪、全程可控。

  第十二条 重点监控周期管理

  县级农资重点监控主体管控周期为2年。管控周期内,经乡镇常态化巡查、县级核查未发现新增违规情形、主体持续合规经营的,期满后自动解除重点监控,纳入乡镇常规日常监管名录。管控期内再次出现违规情形的,重新计算管控周期,由县乡两级持续从严监管。

  第十三条 整改提升与信用约束联动

  对重点监控主体存在的问题隐患,实行“一主体一整改方案”,乡镇负责全程跟踪督促整改、日常提醒警示,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依法查处、从严督办。对拒不整改、反复违规、隐患突出的经营主体,纳入农资经营信用负面清单,落实联合惩戒,乡镇同步强化日常重点盯守,坚决防范基层农资风险。

  第五章 县乡(镇)工作业务规范

  第十四条 乡镇常态化工作规范

  各乡镇需建立健全辖区农资经营主体台账、重点风险隐患台账、重点监控主体监管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台账全、更新及时。严格落实排查记录、巡查照片、整改记录、报送记录留痕制度,实现基层农资监管工作可追溯、可核查。

  第十五条 业务指导与督导评价

  县农业农村局定期开展农资监管业务培训,统一排查标准、认定尺度、报送流程、台账规范。将乡镇重点监控主体排查、隐患报送、整改落实、日常巡查等工作纳入农资监管业务督导,开展业务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名词界定

  本细则所称“依法查处”,特指农业执法部门通过普通程序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所称“十二个月周期”,统一按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二个自然月为计算周期。

  第十七条 制度衔接

  本细则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农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文件执行,本县此前出台的相关农资监管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解释与施行

  本细则由连城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有效期5年,并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及县乡监管工作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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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