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6917-2500-2024-00006
  • 备注/文号:庙政〔2024〕34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庙前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02
  • 内容概述: 庙前镇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00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庙前镇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00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4-12-02 11:10

邓大跃、黄鉴、黄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村级林场管理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政府林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建议回复如下:

  1.林场承包合同除了砍伐分成外,没有明确每年的租金。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 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闽政文〔2005〕50号)规定:林地使用费的计提以林价为计算基准,执行杉木规格材160元/m³,松木规格材90元/m³,等外材非规格材按同类的70%计算,林场承包合同均有明确村集体的林价款分成比例,这就是林地使用费,也就是俗称的“山场租金”。

  2.村里对部分村民有办理林权证或承包证的人员没有一个完整的信息台账,致使村里无法向村民收取相关租金。

  村民办理林权证或承包山场,都需向村委会签订承包管护合同,并经村委会签字盖章,合同信息台账不全是老村干部保存管理不善造成的,可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或林业站)了解咨询。

  3.有部分村民想发展林下经济,但对使用林地的申报程序不了解。

  林下经济是指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开展复合经济经营的生态友好型经济模式,包括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产品采集加工及森林景观利用。这些都是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不需要申报审批。

  分管领导:吴钟毓

  承 办 人:俞向锋 

  连城县庙前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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