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6916-3000-2025-00002
  • 备注/文号:新政〔2025〕6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新泉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04
  • 内容概述: 连城县新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泉镇森林防灭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城县新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泉镇森林防灭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连城县新泉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5-03-04 16:02

连城县新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泉镇森林防灭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现将《新泉镇森林防灭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城县新泉镇人民政府        

20253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泉镇森林防灭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森林防灭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依据《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包括预防、扑救、灾后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 森林防灭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扑救、以人为本、积极消灭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镇政府成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镇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由镇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森林防灭火政策;

2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防灭火工作计划;

3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火源管理、隐患排查等工作;

4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协调灾后处理;

5定期检查、评估森林防灭火工作。

第六条 各村成立森林防灭火工作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主任)担任组长,负责各村辖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接受镇指挥部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七条 镇政府、各村应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警示教育,通过广播、标语、宣传册等方式普及森林防灭火知识,提高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第八条 严格火源管理,禁止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特殊情况需用火的,须经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九条 镇政府、各村应组织定期巡查,排查火灾隐患,重点区域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值守。

第十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村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其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第十一条 镇政府、各村应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确保信息传递畅通。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十 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部迅速组织人员扑救,并上报上级部门。

第十 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确保人员安全,避免次生灾害。

第十 镇政府应组建应急扑火队伍,定期培训演练,确保具备快速反应和扑救能力。各村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守火群众队伍,负责清理余火。

第十 明火扑灭、火场清理完成后,各村应指定专人看守,防止死灰复燃,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和损失。

第五章 灾后处理

第十 森林火灾扑灭后,镇政府应及时组织灾后恢复,包括植被恢复、灾民安置等。

第十 各村应配合镇政府调查森林火灾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防灭火措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 镇政府应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灭火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 镇政府应配备必要的防灭火设备和物资,专人保管,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二十 镇政府应加强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定期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 对发生森林火灾的村,年终扣除运转经费1万元/次,全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村奖励1.5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森林火灾的村,年终绩效考评挂村领导扣2/次,包村工作队成员扣2/次;村主干扣工资1000/次;责任片区护林员扣绩效500/次。

第二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未及时报告,影响火灾扑救的,村主干扣工资500/次,责任片区护林员扣绩效500/次;未能找到火灾肇事者的,由该村承担一半的救火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行为的村,村主干扣工资200/次;责任片区护林员扣绩效200/次。

第二十 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村集体和个人,镇政府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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