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派拉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申请办理“ 阳光新都1#、2#号楼商业营业用房”现房销售备案的申请报告及资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阳光新都1#、2#号楼商业营业用房”项目,已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手续。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经审查,“阳光新都1#、2#号楼商业营业用房”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现售条件,同意予以该项目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以下内容:
1.本项目现售1#、2#号楼部分商业营业用房,总建筑面积为12412.11平方米,共9间;
2.你司应当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批复,公布经批准销售的具体位置、幢号、楼盘表、面积、价格(一房一价、明码实价)等信息。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诱导购房者争购;已抵押房屋在销售时应当告知购房者,不得隐瞒;已销售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行设定抵押,严禁“一房多卖”;
3.请你司必须自现房销售备案批复之日起十日内开盘销售,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关证件及楼盘销售状态和明码标价。严禁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物价,或者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