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
根据《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砂、开矿、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等;
(四)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六)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
(七)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