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峰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申报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开展城区第三批次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申报的范围
历史建筑申报涵盖莲峰镇行政区划内所有村(居)、社区,传统风貌建筑申报涵盖南前村、莲花村、李彭村、南街居委会、西街居委会、东街居委会、北街居委会。已在连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一批次、第二批次水南街吴家巷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单之内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历史建筑认定依据
建成50年以上且未被确定为文保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我县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建成不满三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之一,突出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三、传统风貌建筑认定依据
传统风貌建筑为未公布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和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古厝城楼、骑楼、土楼寨堡、廊桥古道、店铺作坊、文庙书院、厂房码头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建成历史50年以上,集中成片分布的建筑物(三栋及以上)或者构筑物,可以列入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
(一)反映地域文化和民俗传统,能够体现地方特色的;
(二)建筑样式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的;
(三)体现传统格局,具有一定空间特色的;
(四)在当地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
(五)其他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意义的。
申报认定方式:莲峰镇组织村(居)、社区初步筛查,并由莲峰镇复查把关后,上报我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我局进一步核查认定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布。
四、完成时限:3月20日前。
附件: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申报表
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