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城区第三批次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03-07 11:00

莲峰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申报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开展城区第三批次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申报的范围

  历史建筑申报涵盖莲峰镇行政区划内所有村(居)、社区,传统风貌建筑申报涵盖南前村、莲花村、李彭村、南街居委会、西街居委会、东街居委会、北街居委会。已在连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一批次、第二批次水南街吴家巷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单之内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历史建筑认定依据

  建成50年以上且未被确定为文保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我县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建成不满三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之一,突出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三、传统风貌建筑认定依据

  传统风貌建筑为未公布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和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古厝城楼、骑楼、土楼寨堡、廊桥古道、店铺作坊、文庙书院、厂房码头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建成历史50年以上集中成片分布的建筑物三栋及以上或者构筑物,可以列入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

  反映地域文化和民俗传统,能够体现地方特色的;

  建筑样式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的;

  体现传统格局,具有一定空间特色的;

  在当地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

  其他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意义的。

  申报认定方式:莲峰镇组织村(居)、社区初步筛查,并由莲峰镇复查把关后,上报我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我局进一步核查认定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布。

  四、完成时限:320日前。

  附件: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申报表

  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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