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农村基本情况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发包方有什么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发包方有什么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哪些人可以是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有什么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3)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连城县农村基本情况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对保护耕地有哪些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规定明确: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具有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责任。对于违法占地、破坏农用地等行为,村干部有巡查、制止和报告的职责,如不履职尽责,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追责问责,给予处分。
村民小组作为土地发包方具有监督承包人(村民)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人(村民)损害土地行为的权利。
村民作为集体土地承包人,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以及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义务。承包人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流转时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后,土地承包人不得单方解除流转合同,但对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或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时除外。
什么是耕地?
耕地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及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耕地;包括南方宽度<1.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
什么是一般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
一般耕地上能种植什么作物?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什么是一般耕地“五个不得”?
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一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二是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三是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四是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五是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
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永久基本农田内主要种植什么?
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四个严禁”?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四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违法占地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违法占地的表现形式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等。
农民非法占地建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禁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凡是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建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坚决实行“零容忍”,一律予以拆除,并限期复耕。
如何办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手续?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闽自然资发〔2022〕58号文件精神,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涵盖农产品生产、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产地市场、种源研发生产、电子商务、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科普及配套设施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科研用地等。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清单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乡村规划的前提下,申请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采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的,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并持农用地转用批文等书面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什么?
为了提升粮食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积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水源工程、渠道工程、排水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渠系建筑物、泵站及输配电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排洪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