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架跌落引纷争,情法交融终和解——朋口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时间:2025-08-08 17:28
  近日,朋口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自建房施工中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
  案情简介
  清河湾小区安置户傅某在建房过程中,将“泥水”工程发包给李某,同时将搭设竹架工程发包给俞某。施工期间,李某为赶进度临时雇佣小工曾某进行外墙作业。不幸的是,曾某在作业过程中意外从三楼外墙竹架跌落至一楼,身受重伤,紧急送医。事故发生后,伤者及家属与相关责任主体就赔偿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几方当事人陷入激烈的赔偿争议,相互指责,推卸责任,协商陷入僵局。
  调解过程
  责任归属激烈交锋
  调解初期,各方当事人围绕责任承担展开了激烈争论,互相推诿意图明显:
  房东傅某坚称自己已将工程发包出去,属于“定作人”,认为损害应由具体承包人李某和俞某负责,试图以发包为由撇清自身责任。“泥水”承包方李某一方面承认雇佣了曾某,但另一方面强调其跌落的主要原因是俞某搭建的竹架存在质量问题、不稳固,意图将主要责任转嫁给俞某,淡化自身作为直接雇主的监督管理职责。竹架承包方俞某则辩解其竹架搭设符合要求,认为事故是曾某操作不当及未使用安全防护措施所致,也可能是现场管理混乱造成,试图减轻自身在提供作业条件方面可能存在的责任。
  穿透表象精准定责
  面对错综复杂的责任推诿和尖锐对立,调解员迎难而上,采取了以下关键步骤:
  1.扎实取证,还原事实:调解员深入事故现场仔细勘查,详细询问目击证人,固定关键证据,全面掌握事件细节。
  2.聚焦法律,穿透推诿:
  ①针对傅某,调解员明确指出:傅某将工程发包给可能不具备完全资质的个人,在“选任”上存在明显瑕疵,不能仅以“发包”为由完全免责。
  ②针对李某,调解员强调其作为曾某的直接雇主,对提供劳务的曾某负有法定的劳动保护义务和现场管理责任。即使竹架存在问题或曾某未使用防护措施,李某作为现场组织指挥者,未能有效监督、确保作业环境安全及防护措施落实,存在显著的管理失职,应承担主要责任。其关于竹架质量辩解,不能完全免除其作为雇主的首要义务。
  ③针对俞某,调解员结合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指出其作为专业竹架搭设方,提供的作业竹架在稳固性和规范性方面存在瑕疵,未能完全达到保障安全作业的标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3.“背靠背”沟通,释法明理:调解员运用娴熟的沟通技巧,分头与各方进行多轮“背靠背”沟通。一方面,耐心倾听各方诉求和辩解,理解其立场和顾虑;另一方面,依据调查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逐一驳斥其不合理的推责理由,清晰阐释各自在法律框架下应负的责任边界和过错程度。特别针对傅某的违法发包免责论、李某的管理失职推责论、俞某的质量瑕疵否认论进行了重点剖析和释法。
  4.情法交融,寻求平衡:在明晰法理、厘清责任的基础上,调解员抓住曾某家庭经济困难的事实引导各方换位思考,体恤伤者曾某的实际痛苦和家庭面临的困境。强调及时化解纠纷、落实赔偿对伤者康复的重要性,促使各方从对抗走向合作。
  共同担责协议落地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专业严谨的不懈努力,最终成功打破了僵局,促使各方回归理性。当事人基于对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新认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协议明确了各自承担的具体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严格履行期限,赔偿款项在调解现场签署协议后当即履行。
  本次纠纷的成功化解,彰显了朋口司法所“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的调解理念。调解员在厘清责任的冷硬框架中,注入对生命的敬畏与对困境的体恤,让调解结果有了人心的温度,既维护了伤者权益,又引导各方依法行事,为基层社会治理注入法治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