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夕阳红,北团司法所给出“赡养最优解”
近日,北团镇富坪村村民罗某(女)情绪激动地来到北团司法所求助,声泪俱下地反映其子李某和儿媳吴某不孝顺、拒绝赡养,请求司法所主持公道。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安抚罗某情绪,表示会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了解情况并组织调解。 调查了解 工作人员了解到:罗某丧偶多年,此前长期在厦门从事家政工作。如今年事渐高,打算返乡安度晚年。其子李某与儿媳吴某居住在连城县城。今年以来,罗某未再外出务工,一直暂住在儿子连城的家中。然而,共同生活中,罗某与儿媳吴某因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摩擦不断,多次发生激烈争吵。争吵中,吴某曾口不择言要求罗某“搬走”,令罗某倍感委屈和被嫌弃。 矛盾焦点 罗某诉求:认为自己为儿子在连城的房子出资了10万元,现年老无依,儿子儿媳却不愿同住。要求要么继续同住,要么儿子儿媳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 儿媳吴某意见:并非拒绝赡养婆婆,分开居住是解决矛盾的最佳选择,共同生活矛盾太多(婆婆控制欲强、易因小事发脾气),实在难以相处。且在县城的住房空间有限,提议将罗某北团镇老家的房屋修缮好,让婆婆回老家居住更舒适,承诺会定期回去探望。 儿子李某态度:夹在母亲与妻子之间左右为难,焦头烂额。内心倾向于分开居住方案,但对母亲提出的每月2000元赡养费表示经济压力过大,难以承担。 调解过程 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首先阐明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明确指出李某、吴某对罗某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供养,也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拒绝赡养是违法行为。 接着聚焦沟通与责任。重点与李某沟通,指出其作为儿子和丈夫,在家庭中扮演着关键的“桥梁”角色。调解员语重心长地说:“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责任,更是人伦道德的根本。同时,作为丈夫,你也要体谅妻子的不易,积极沟通协调,化解婆媳矛盾,而不是任其恶化导致家庭失和。既然分开居住是现实选择,就更要妥善安排好母亲的晚年生活,充分顾及她的情感需求,让她感受到关爱而非被遗弃。” 进而引导实际解决方案。在明确赡养义务不可推卸的前提下,引导双方从实际出发,协商可行的赡养方案: 居住问题:李某、吴某同意并承诺立即出资,将罗某在北团镇老家的房屋进行必要修缮,确保居住安全、舒适,达到适宜养老的标准。 经济供养:鉴于李某陈述的家庭实际经济状况,调解员引导双方协商一个合理的赡养费金额。李某最终承诺,每月支付罗某600元赡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 精神慰藉:李某、吴某承诺,至少每两周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回北团老家探望罗某,关心其生活起居和身体健康,节假日加强陪伴,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释法明理和耐心疏导下,李某首先向母亲诚恳道歉,承认自己未能妥善处理家庭关系,让母亲受委屈。他明确表示会尽快修缮好北团老家房屋,让母亲住得安心,并承诺履行每月600元的赡养费及定期探望的义务。 罗某的情绪逐渐平复。她坦言索要2000元赡养费实属“气话”,反映出的是对晚年生活保障的担忧和对亲情的渴望。看到儿子的态度转变和工作人员的努力,她表示理解和接受儿子提出的修缮房屋、每月600元赡养费及定期探望的方案。吴某也表示会配合丈夫履行赡养义务,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案例启示 本起赡养纠纷的成功调解,体现了基层司法所调解员在化解家事矛盾中的重要作用。以法为据,精准运用民法典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为调解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情理交融,在讲清法理的同时,注重引导亲情与责任,化解对立情绪,尤其注重唤醒关键当事人的家庭责任感。务实解纷,不回避矛盾焦点引导当事人从现实条件出发,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可操作的解决方案。此案例充分体现了调解员在调解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有效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生动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