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赖源乡某竹制品厂的龙马车因故障停靠路边,随后联系维修师傅刘某前来检修。经初步检查,刘某判断需将货车后斗吊起以便进一步维修,该竹制品厂遂请正在附近作业的一台挖掘机及其操作员李某帮忙。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刘某位于龙马车与挖掘机之间指挥操作。李某在操作臂杆移动时,不慎将挖机臂碰到了正在指挥的刘某,导致刘某腹部撞到车后斗受伤。事发后,刘某被立即送医治疗,经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肝破裂,出院时医生嘱咐半年内避免剧烈运动。
近日,维修师傅刘某因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问题与某竹制品厂、挖掘机操作员李某之间发生争议,三方多次自行协商未果,遂向赖源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员首先分别与三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详细了解事件经过、各方争议焦点以及具体诉求。同时,查阅了维修师傅刘某的医疗记录和费用凭证,核实了损失情况。经核实,刘某的合理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后续复查费以及根据其行业标准计算的误工费,总计约七万五千余元。
调解员在掌握事实基础上,向各方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竹制品厂与刘某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调解员指出,竹制品厂默许了刘某调用挖掘机进行非其本职且具有危险性的吊装作业,存在一定的选任或指示上的疏忽,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李某虽然是义务无偿帮忙,但操作中存在失误直接导致损害发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刘某本人作为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维修人员,其对吊装作业的危险性应有认知,但在指挥过程中未充分确保自身处于安全位置,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调解员采取“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解。分别与各方沟通,从法、理、情角度进行分析,引导他们理性看待自身责任并换位思考,体谅刘某受伤的痛苦与实际困难,理解李某好心帮忙(虽有过失)的初衷,最终三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该竹制品厂也自愿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三方心“事”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