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连城县住建局 时间:2024-05-24 16: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结合本省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取得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情况进行量化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以及评价标准明确的其他参与评价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并发布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市、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具体负责本辖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实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纪录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评价系统部署在省住建厅官网(网址:zjt.fjjs.gov.cn,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登记的省内外工程监理企业信息,将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45分)、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50分)、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5分)三部分组成。

总分计算模型:Zi=×45+×50+×5

:指企业;

:指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总分;

:指企业的通常行为评价得分;

:指实时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得分的最高值;

:指企业的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得分;

:指实时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得分的最高值;

:指企业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得分;

:指实时企业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得分的最高值。

第八条 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对工程监理企业在一定时段内的经营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量化评分。

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是指对工程监理企业在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一定周期内对该项目的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履职行为的量化评分。

企业通常行为、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的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标准按《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实施。

 

第三章 评分规则

第九条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工程监理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加减累计。

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以满分100分扣减监管部门根据《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记取的该企业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工程监理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评价分值算术平均。

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按各类行为评价权重每日动态计算。工程监理企业各类行为评价分按实际分数计算,高于满分限值的,按满分限值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按60分计取。

工程监理企业参与评价期间,没有在建工程纳入评价的,每日的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和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按照当日相应行为评价的行业平均分计算。

 

第四章 评价应用

第十二条 生效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十三条 评价系统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工程监理企业上季度的信用综合评价日平均分值(下称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行业季度平均分和各类行为的行业季度平均分,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供建设单位择优选择工程监理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评价标准的要求,如实提供信用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工程监理企业提供或协助他人虚假信用信息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评价标准要求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五条 记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并自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十六条 省住建厅委托省建设信息中心对评价系统进行维护管理。

省住建厅不定期组织对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评价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权力制约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评价工作人员在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十八条 省住建厅建立评价工作质量通报制度,对评价实施单位的评价工作质量予以通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评价实施单位存在较多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xxxx日起施行,有效期5。《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及三份评价标准(2015版)》(闽建〔20157号)、《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于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7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工程监理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2.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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