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应呈报省政府审批。我局按照规定对2025年度第七批次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用地基本情况
〔用地预审情况〕该项目属批次用地,按规定不需要办理预审。
〔可研批复情况〕2025年1月16日,连城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发改审批〔2025〕4号)。
〔批次用地〕本批次用地涉及1个地块,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属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有关审核许可手续〕本批次地块涉及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已按要求办理林地相关手续(闽龙连林地审〔2025〕5号);不涉及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草地。
〔动工用地情况〕经我局核查,该批次未动工用地。
〔核减用地情况〕该批次用地在市、县级审查中未核减用地。
二、申请用地现状
〔勘测定界〕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等规定,连城县新宇测量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批次拟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形成的成果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权属、地类和面积〕本批次用地涉及1个镇1个村,共1宗地,均已登记发证,土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批次用地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一)地类情况:经与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套合,本批次用地范围内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情况为:总面积0.7402公顷,其中,农用地0.7402公顷(耕地0公顷)。与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一致。
(二)权属情况:经与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更新汇交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以及国有土地等最新不动产登记成果套合,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7402公顷,其中:农用地0.7402公顷(耕地0公顷),地类和面积准确。
综上,该批次申请用地总面积为0.7402公顷,其中,农用地0.7402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可调整地类0公顷、兴建前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0公顷)。涉及庙前镇江畲村林地0.7402公顷。
该批次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7402公顷,其中:农用地0.7402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征收涉及1个镇1个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等不动产登记办理〕 我局承诺在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批准后,将督促指导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嘱托及时办理已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涉及已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不动产权利收回等情形的,一并依法及时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等,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农用地转用情况
〔农用地转用情况〕本批次申请将农用地0.7402公顷(耕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7402公顷(耕地0公顷)。
〔符合规划情况〕已依据详细规划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本批次用地位于经连城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连城县庙前镇石灰石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涉及占用其他各类保护区,不涉及征收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土地。符合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规则。
本批次用地涉及1个地块,拟开发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土地利用计划〕本批次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规定。用地中0.7402公顷(农用地0.7402公顷)需转为建设用地。
该批次中的项目均未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按规定使用国家下达我省的基础指标。
四、占用及补充耕地情况
〔需补充耕地情况〕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可调整地类、原地类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按规定无需落实占补平衡。
五、土地征收情况
〔征收土地情况〕申请征收土地0.7402公顷,其中:农用地0.7402公顷(耕地0公顷)。拟征收土地中,0.7402公顷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集体经济组织。
〔符合公共利益情况〕连城县人民政府提出,该批次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
该批次用地符合第(五)项规定,用地符合《连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连政综〔2021〕84号,详见第28页)、《连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闽政文〔2024〕188号,详见第53页)和《龙岩市“十四五”工业发展专项规划》 (龙工信〔2021〕84号,详见第17页),属于成片开发建设,已纳入《连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连城县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见第23页),因完善石灰石产业园功能、提升园区企业生产生活质量、改善园区环境面貌、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推动连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成片开发建设符合自然资源部规定的标准,并且经核查,连城县辖区内不存在开发区等产业园区设立超过10年、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占已批准征收土地面积比例低于50%的情况。省人民政府已批准《连城县2022年度第四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闽政文〔2023〕190号)。
我局审查认为,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连城县人民政府提出,该批次用地已依法完成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听证、组织办理补偿登记、落实有关费用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前期工作。我局审查认为,我县人民政府已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可行。
〔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连城县人民政府提出,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和《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每亩补偿4.22万元。加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补偿,征地总费用23.4651万元,征地补偿费已足额预存到位,征地补偿资金已落实。可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我局审查认为,征地补偿安置符合规定要求。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已与全部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我局审查认为,我县人民政府已依法依规完成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工作。
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均为集体所有,未分配到户,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本批次征收土地按规定无需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六、拟供地情况
〔供地政策〕本批次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我县将依据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向具体项目供地。
〔节约集约用地〕连城县供地率符合报批要求,本批次2025-07-01地块用途未颁布行业用地指标,我局已按规定开展节地评价,龙岩市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节地评价相关材料由我局留档备查。
七、信访与违法用地处理情况
〔信访处理〕经我局核查,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土地征收信访事项。
〔违法用地情况〕经我局核查,该批次用地不存在项目主体违法用地问题,但用地范围内存在非本批次项目用地主体的违法用地行为,违法主体为庙前镇江畲村村民罗沛育,用地面积0.0309公顷,用途为种植果树。连城县庙前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对违法用地作出责令停止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不予罚款等的处罚决定,各项处罚已于2025年3月执行到位。经庙前镇人民政府组织研究,不予处罚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同意不予处罚。
我局同意将已依法处理的违法用地纳入该批次用地申报范围,按原地类上报。
八、缴费情况
〔缴纳耕地开垦费〕本批次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按规定无需缴纳耕地开垦费。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本批次用地新增建设用地0.740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我县按规定时限缴交。
综上所述,经我局审查,连城县2025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批程序合法、报件材料齐全,我局对其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现予以呈报,请予审查。
连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