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
|
||||||||||||||
|
受理单位 |
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
|||||||||||||||
|
受理条件 |
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待遇享受资格。 |
|||||||||||||||
|
申请材料 |
|
|||||||||||||||
|
办理流程 |
|
|||||||||||||||
|
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10月1日至来年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18:00【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上午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全年统一) |
|||||||||||||||
|
乘车路线 |
公交:乘坐1、3、6、9、13、22路公交车到“移动公司”站下车,再前往县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 |
|||||||||||||||
|
联系电话 |
0597-8922564 |
|||||||||||||||
|
投诉电话 |
0597-3322600,0597-12345 |
|||||||||||||||
|
事项性质 |
公共服务 |
|||||||||||||||
|
事项类型 |
即办件 |
|||||||||||||||
|
办理条件依据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第五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每年开展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以下简称长期待遇领取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经办机构应在核发待遇 (含首次)时,告知长期领取待遇人员应每年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认证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经办机构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途径和方式供长期领取待遇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第五十六条 经办机构主要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公安、司法等政府部门进行信息比对,确认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状态。对于无法通过信息比对确认或通过信息比对存疑的,应采取远程自助认证或其他方式确认或核实。 对涉嫌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 " |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
|||||||||||||||
|
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