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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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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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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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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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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及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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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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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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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10月1日至来年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18:00【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上午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全年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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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公交:乘坐1、3、6、9、13、22路公交车到“移动公司”站下车,再前往县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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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7-8922564,8929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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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7-3322600,0597-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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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质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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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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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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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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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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