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指南
时间:2025-10-29 09:03

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登记

受理单位

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受理条件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及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

申请材料(见附件)

各类企业依申请建立登记

1.社会保险登记表

备注:需要经办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要求:原件;份数:原件份数1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

1.社会保险登记表

备注:需要经办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要求:原件;份数:原件份数1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申请与受理

受理

罗月英、柯小丽、张莹、吴炘瑶、罗丽滨、吴梦菲

当场

决定(含制证与送达)

决定

项承健

当场

办公时间和地址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101日至来年5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18:00【夏令时(61日至9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上午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全年统一)
地址:连城县莲峰镇新莲路96号连城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服务大厅综合窗口(14号)

乘车路线

公交:乘坐13691322路公交车到移动公司站下车,再前往县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

联系电话

0597-89225648929727

投诉电话

0597-33226000597-12345

事项性质

公共服务

事项类型

即办件

办理条件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设立依据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事项跑趟次数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