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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政策性补缴及中断性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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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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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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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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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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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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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样表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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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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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10月1日至来年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18:00【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上午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全年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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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公交:乘坐1、3、6、9、13、22路公交车到“移动公司”站下车,再前往县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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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7-892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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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7-3322600,0597-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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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质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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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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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依据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关于“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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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要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变更人员对应的工资记录;(二)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书和意见;(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恢复、转移、终止、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按月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通知单》(附件8),交参保单位;同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明细。实行银行代扣方式征收的,征缴明细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与银行协商一致的格式传递给银行办理养老保险费征收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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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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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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