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办事指南
来源: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4-08-02 10:33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金申领

受理单位

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时限

受理后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请材料

1.待遇领取人银行卡

  备注:原件核验后归还,不收取材料。无社保卡银行账户时提供。 申请人要确保银行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不影响资金汇款到账)。 网上办:可通过微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按提示填写提交资料完成申请。  要求:原件

2.身份证或社保卡任选其一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申请与受理

受理

罗月英、柯小丽、张莹、吴炘瑶、罗丽滨、吴梦菲

当场

决定(含制证与送达)

决定

项承健

当场

办公时间和地址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101日至来年5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18:00【夏令时(61日至9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上午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全年统一)
地址:连城县莲峰镇新莲路96号连城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服务大厅综合窗口(14号窗口)

乘车路线

公交:乘坐12358910路公交车到移动营业厅站下车,再前往连城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

联系电话

0597-8929727

投诉电话

0597-33226000597-12345

事项性质

公共服务

事项类型

即办件

办理条件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有求职要求的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仅适用于厦门市)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设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有求职要求的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事项跑趟次数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