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罚〔2026〕43号)
来源: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4-16 16:28

  当事人名称:连城县文亨亿亩园食品厂

  经营者:罗芳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5MABRGJCG8W

  经营地址:连城县文亨镇亨明村上矸路1-6号

  我局于 2026年 3月9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连城县文亨亿亩园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你厂的应急池东侧有一排水口,排水口有水排放,外排水经排水沟自西向东排入下方文川河支流(亨明溪),最终汇流至文川河。

  根据2026年3月16日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连环监测[2026]第09号)的监测结果显示,你厂应急池排水口水样COD浓度为27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L)的1.71倍;氨氮浓度为20.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氨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5mg/L)的0.3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9日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2.2026年3月9日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采样记录表复印件1份,2026年3月16日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连环监测[2026]第09号)1份,证明你厂外排废水采样监测情况;

  3.2026年3月16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连环责改〔2026〕3号)1份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厂违法行为情况;

  4.2026年3月16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闽龙连环检告〔2026〕003号)1份及送达回证、现场照片(图片)1组,证明监测报告送达及检测结果告知情况;

  5.2026年3月16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厂现场管理负责人林华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承认违法事实。

  6. 2026年3月9日你厂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2026年3月16日你厂现场管理负责人林华标、经营者罗芳芬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厂及相关人员情况。

  7.2026年3月24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1组,证明你厂的已完成整改的情况。

  你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2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2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连环罚告〔2026〕4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合考虑你厂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处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118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项勇                 电    话: 0597-8923817  

  地  址: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北路79号  邮政编码: 366200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