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罚〔2026〕21号)
来源: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4-28 09:16

  当事人名称:福建天利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5831107021

  地址: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工业园区路6号

  2026年2月5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福建天利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污染源溯源排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雨水排放口有水排放情况,查看公司雨水沟,合成车间旁的雨水沟有合成车间蒸汽冷凝水流入雨水沟,蒸汽冷凝水出口的水呈淡红色。检查当日为晴天,未下雨。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你公司雨水总排口、合成车间蒸汽冷凝水出口、合成车间雨水沟、朋口工业园区雨洪排口1(属福建天利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雨水总排口管道下游入河口位置),各采两瓶水样(一个频次)。2026年2月11日,收到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连环监测[2026]第04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合成车间蒸汽冷凝水出口的挥发酚浓度为33.5mg/L;合成车间旁雨水沟的挥发酚浓度为13.0mg/L;雨水排放口的总磷浓度为3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75mg/L,挥发酚浓度为4.83mg/L,雨水排放口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的5倍、2.75倍和8.66倍。2026年2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2月12日对你公司安环部经理吴金花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于当天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6年3月12日对你公司改正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落实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5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附图原件1份,证明依法对你公司雨水排放口进行了采样;

  2.2026年2月5日,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污染源现场采样记录表,证明采样经你公司签字确认。

  3.2026年2月12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照片(图片)证据1组,证明监测站人员采样过程;

  4.2026年2月10日,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连环监测[2026]第04号),证明对你公司水质采样监测结果。

  5.2026年2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代理人相关事项;

  6.2026年2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

  7.2026年2月12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检测结果。

  8.2026年2月12日,对你公司安环部经理吴金花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确认采样过程及监测结果;

  9.2026年2月12日,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移动执法系统截图一张,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10.2026年2月12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2026年3月12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11.监测人员监测上岗证1份,证明监测人员采样资质。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序号2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连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已于2026年2月1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拾叁万陆千元整(¥136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项勇                 电    话: 0597-8923817  

  地  址: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北路79号  邮政编码: 366200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