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连城县新泉铃福牲畜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5MABRG0J50Q
地址:连城县新泉镇良坑村良坑路179号
我局于2026年3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曝气池旁边的荒地残留有粪污未收集和处置。经排查,地面残留的粪污未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2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曝气池旁边的荒地残留有粪污未收集和处置。
2.2026年3月24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蒋从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3月16日,你(单位)经营者蒋从云签收龙岩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连环责改〔2026〕5号)送达回执,证明你(单位)证明你(单位)承认违法事实。
3.2026年3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情况。
4.2026年3月24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后督查,证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
你(单位)未及时收集、处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6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连环罚告〔2026〕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仟捌佰元(¥38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项勇 电 话: 0597-8923817
地 址: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北路79号 邮政编码: 366200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