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连环罚决〔2026〕00011号)
来源: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5-26 17:28

  当事人名称:连城县柏华养殖家庭农场

  经营者:李步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5MA30PH0K9U

  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揭乐乡黄坊村学堂巷5号

  我局于2026年4月3日对你养殖家庭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家庭农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养殖家庭农场为连城县人民政府生猪保留养殖场,核定存栏280头,养殖粪污处理方式为干湿分离-沼气池-曝气池,处理后排入与连城县竹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共用的吸纳地吸纳,养殖粪污全部资源化利用。检查时你养殖家庭农场处于经营状态,执法人员发现你养殖家庭农场最后一级原生化塘设有一根白色PVC管的排水口,现场检查时白色PVC管口有水排入旁边水沟。排出的水通过水沟最终汇入下方文川河。你养殖家庭农场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无要求设置废水排污口。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3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和现场照片1份,证明对你养殖家庭农场检查时相关情况;

  2.2026年4月3日经营者李步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养殖家庭农场营业执照1份,证明你养殖家庭农场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3.2026年4月3日你养殖家庭农场提供的粪污消纳土地协议书1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1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1份;与连城县竹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共同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养殖家庭农场养殖粪污处理后用于资源化利用,吸纳地吸纳,且由李步华全权负责日常管理;

  4.2026年4月3日,你养殖家庭农场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证明你养殖家庭农场无要求设置废水排污口; 2026年4月8日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连环监测第〔2026〕19号)1份,证明你养殖家庭农场私设排污口排放养殖废水;

  5.2026年4月1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养殖家庭农场经营者李步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家庭农场承认违法事实;

  6.2026年4月13日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你养殖家庭农场已完成整改。

  你养殖家庭农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场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6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连环罚告〔2026〕8号)告知你养殖家庭农场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养殖家庭农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书或听证申请书,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合考虑你养殖家庭农场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对你养殖家庭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养殖家庭农场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家庭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项勇                 电    话: 0597-8923817  

  地  址: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北路79号  邮政编码: 366200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