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连城县彭达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长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825335766788J
地址:连城县林坊镇庐屋村
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对你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专业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养殖专业合作社为连城县人民政府生猪保留养殖场,核定存栏700头。检查时你合作社处于经营状态,执法人员发现由于你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粪污接至沼气池的白色PVC管道未完全对接至沼气池进口,管道口放置在沼气池进口的水泥墩处,水泥墩旁边地面有大量养殖粪污堆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对你养殖专业合作社检查时相关情况。
2.2026年4月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长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家庭农场承认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7日,你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营业执照、排污登记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刘长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殖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4.2026年4月13日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你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后督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你养殖专业合作社已完成整改。
你养殖专业合作社畜禽粪污未及时收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6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连环罚告〔2026〕7号)告知你养殖专业合作社陈述申辩权。你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合考虑你养殖专业合作社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对你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养殖专业合作社处人民币陆仟玖佰元(¥69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专业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项勇 电 话: 0597-8923817
地 址: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北路79号 邮政编码: 366200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