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连城县实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天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2XRJDW4X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隔川乡新营村罗宝寨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会同龙岩市生态环境局、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经营状态,2条平顶隧道窑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委托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有组织废气进行污染源执法监测,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开展现场采样监测。根据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DHB(2026)041202)显示,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浓度为20.0mg/m3、二氧化硫浓度为435mg/m3、氮氧化物浓度为52mg/m3,二氧化硫浓度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表2及修改单的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50mg/m3)的1.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9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1组、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DHB(2026)041202)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监测结果超标;
3.2026年4月14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连环责改字〔2026〕12号)1份,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闽龙连环检告〔2026〕007号)1份及送达现场照片(图片)1组,证明已依法告知你公司检测结果超标及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6年4月14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现场管理负责人黄家松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
5.2026年4月9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2026年4月14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郑天云、现场管理负责人黄家松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及授权委托情况;
6.2026年4月3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后督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1组,你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你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五)大气污染物防治类-序号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连环罚告〔2026〕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元(¥139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项勇 电 话: 0597-8923817
地 址: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北路79号 邮政编码: 366200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