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连城县四堡传健种养殖农场
经营者:马传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5MA33N2TM09
地址: 连城县四堡镇腊坑村竹子坑新路33号
我局于2026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从事生猪养殖及销售,检查时处于经营状态,执法人员发现1号猪舍有部分养殖废水未经收集沿果园流入下方生化塘,生化塘废水排放口有废水外排至旁边水沟,后流入腊坑溪,最终汇入北团河。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你单位生化塘废水排放口采取水样。根据2026年3月16日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连环监测[2026]第10号)显示,你单位生化塘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主要污染物总磷浓度为61.5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值的6.6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2.2026年3月10日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采样记录表复印件1份,2026年3月16日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连环监测[2026]第10号)1份,证明你单位外排废水采样监测情况。
3.2026年3月1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送达检测结果告知书(闽龙连环检告〔2026〕004号)1份及送达现场照片(图片)1组,证明监测报告送达及检测结果告知情况。
4.2026年3月1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经营者马传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违法事实。
5.2026年3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马传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
6.2026年3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养殖场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情况;
7.2026年3月1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1组,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
你单位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2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连环罚告〔2026〕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1360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项勇 电 话: 0597-8923817
地 址: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北路79号 邮政编码: 366200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