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一步规范连城县司法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十分必要。通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空间,能够有效防止执法随意性,确保“同案同罚”,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本基准的制定立足于连城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针对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领域的常见违法行为,结合违法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设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量阶梯,具备充分的现实可行性。
2.制定依据
本基准的制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结合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确保裁量基准于法有据、合法合规。
二、政策制定目标
本政策旨在通过建立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现以下目标:1.规范执法行为:压缩自由裁量弹性空间,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档次和标准,避免“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2.提升执法效能: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3.保障公平正义:确保在相同或相似情形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基本一致,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4.强化监督管理:为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提供客观评判标准,促进依法行政。
三、政策制定过程
本基准的制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1.起草调研:由连城县司法局相关业务股室牵头,对近年来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分析裁量适用情况,起草基准初稿。2.征求意见:向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3.专家论证:组织法律顾问、业务骨干及行业专家召开论证会,对基准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进行充分论证。4.合法性审查:经局法制审核机构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内容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5.集体审议: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四、政策主要内容
本基准共涵盖38项违法行为,分为四大类,并依据违法情节轻重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档次:
1.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针对此类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所得数额及配合调查态度,划分为三个裁量档次:第一档(情节较轻):违法所得不满三万元,且配合调查、认错态度积极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二档(情节一般):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配合调查、认错态度积极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档(情节严重):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存在抗拒调查、隐匿销毁证据行为;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涵盖超越业务范围、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冒用律师名义、私自收费、泄露秘密、干扰司法工作等21种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分为两档:第一档: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罚。第二档:有违法所得的,上报市局处理。
3.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涵盖超越业务范围、不统一接受委托收费、冒用律所名义、伪造涂改执业证、违规聘用人员、内部管理混乱等12种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分为两档:第一档: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罚。第二档:有违法所得的,上报市局处理。
4.法律援助相关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涵盖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拒绝接受指派、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受援人骗取法律援助、冒用法律援助名义谋利等4类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均分为三档:
第35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拒绝接受指派等):第一档(情节较轻):初次发生相关违法行为,经提醒督促能够及时纠正,未对受援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处理。第二档(情节一般):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履职存在明显疏漏,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但尚未造成受援人权益重大损失,或是虽有违规行为事后予以补救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第三档(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是违规行为直接造成错过开庭、丧失时效等重大不利后果,办理特殊重点法律援助案件拒不履职,亦或是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
第36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第一档(情节较轻):初次发生相关违法行为,经提醒督促能够及时纠正,未对受援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处理。第二档(情节一般):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履职存在明显疏漏,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但尚未造成受援人权益重大损失,或是虽有违规行为事后予以补救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第三档(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是违规行为直接造成错过开庭、丧失时效等重大不利后果,办理特殊重点法律援助案件拒不履职,亦或是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
第37项(受援人骗取法律援助):第一档(情节较轻):初次隐瞒经济状况、伪造少量材料骗取法律援助,案件尚未办结或者刚刚启动,没有造成较大公共资源损失,当事人主动认错配合调查的,罚款1000元以下,同时责令支付法律援助实际开支费用。第二档(情节一般):受援人虚构关键证明材料,案件已经办理完毕,占用较多法律援助资源,没有主动纠正,产生一定不良影响的,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一并追缴法律援助办案费用。第三档(情节严重):多次以欺骗手段骗取法律援助、伪造重要证据,涉案标的大,拒不配合调查,造成恶劣示范效应的,罚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顶格可处3000元,同时全额追缴法律援助相关费用。
第38项(冒用法律援助名义谋利):第一档(情节较轻):初次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涉案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配合调查,未造成较大群众误导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第二档(情节一般):多次冒用法律援助名义开展服务,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对部分群众形成误导,但未引发群体性投诉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三档(情节严重):长期假借法律援助名义大肆牟利,违法所得金额高,引发大量群众投诉、负面舆情,拒不配合调查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顶格3倍),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五、关键词诠释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和幅度内,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从而形成的具体适用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指符合法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基层法律服务所:指设在乡镇和街道,由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设立,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执业机构。
六、政策解读主体、方式
解读单位:连城县司法局
解读人:林丰凯
联系电话:0597-3121976
解读方式:电话解读、现场解读、官方网站发布解读材料
解读时间: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七、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1.执法事项执行范围与程序
执行范围:本基准适用于连城县司法局管辖范围内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援助相关行政处罚案件。
执行程序: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听证(如需)、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执行。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执行标准:执法人员在适用本基准时,应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认定违法情节。对于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若案件情况特殊,确需突破基准适用范围的,须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2.涉及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创新点
本基准在落实上级规范自由裁量权要求的基础上,结合连城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将“认错态度”“配合调查程度”等主观悔过表现纳入裁量考量因素,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彰显了执法的力度,也体现了执法的温度。
3.注意事项
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基准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连城县司法局关于印发《连城县司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6-09-11]
- 图片解读:《连城县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26-09-11]
- 音频解读:《连城县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26-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