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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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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根据《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连城县所在的土地等别为十四等,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84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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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污水处理费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闽政〔2001〕31号、《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告》连政〔2006〕35号、《连城县物价局关于调整连城县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连价〔2016〕30号 |
居民生活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按0.85元/吨、特种行业用水按1.4元/吨、企业、餐饮、酒店、宾馆、商店等按1.2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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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规定》(闽政〔2002〕53号、《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连政综〔2015〕317号 |
住宅5-45元/平方米、商业10-45元/平方米、工业与仓储3-25元/平方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