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市场监管系统执法办案请托说情登记备案制度
连市监规〔2026〕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规范人员办案行为,严肃执法办案纪律性和保密性,增强执法人员政治纪律观念和政治规矩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精神,结合本局执法办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请托说情,是指执法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案件当事人请托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非正当途径和形式向执法办案单位有关人员打探尚未公开的相关案情,为案件当事人开脱或减轻责任说情、打招呼,或者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干扰办案,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条 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必须严守办案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向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泄露案件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办案情况,或者利用案件信息与当事人进行违法交易。

  第四条 严禁接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请托说情,以各种名义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律师、亲友等打探案情、出谋划策,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影响、干扰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第五条  有下列请托说情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报备:

  (一)在案件办理各个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打招呼,要求给予案件当事人特殊关照或减轻处罚的;

  (二)直接进行请托、说情、打招呼,甚至是威胁、恐吓、利诱、干预、施压、阻挠案件调查工作的;

  (三)与涉案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采取约见、询问及电话、短信、微信、纸条等方式打听案情的;

  (四)采取征询、启发、暗示性语言,旨在套取有关案件相关信息的;

  (五)打探案情,包括调查工作进展、事实认定、案件定性、裁量基准、领导批示、案件讨论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案件信息的;

  (六)打听执法办案人员的组成及其家庭等情况的;

  (七)请执法办案人员及其部门分管领导、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特定关系人的;

  (八)其他过问、干预执法办案调查工作的行为。

  第六条  请托说情干预案件调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干部遇到涉及本制度第五条情形之一的,拒绝的同时,及时填写《执法办案请托说情登记备案表》,并在3日内主动、如实登记备案并上报本局机关党委纪委。发现情节比较严重的违规情形,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第七条  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干部遇到打探案情或说情干预审查调查工作时,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执法办案人员存在跑风漏气和泄露案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对于上报《执法办案请托说情登记备案表》的,本局机关党委纪委、报备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负责人等知情人应对报备人员信息、报备内容予以保密,保护报备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泄露报备人有关情况,绝不允许发生打击报复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执法办案请托说情登记备案表

  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0日

  附件

  执法办案请托说情登记备案表

  登记人:                   登记时间:                

请托说情

 

单位及职务

 

请托说情 时间

 

请托说情

地点

 

请托说情

事宜(内容)

 

请托说情

方式

 

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报备人部门负责人

 

部门分管

负责人

 

单位主要

负责人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