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林业局关于确定生态
修复费用标准的通知
连林规〔2026〕3号
各林业站林业规划队: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明确有关行为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等生态修复义务,根据《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闽高法〔2022105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和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开展生态修复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检会〔202221号)和《连城县林业局关于重新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费用标准的通知》(连林规〔2026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因破坏森林资源依法需要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等生态修复义务的案件,包括涉林刑事案件、涉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移送案件。

二、恢复植被成本

(一)造林。按照《连城县林业局关于重新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费用标准的通知》(连林规〔20261号)的规定,恢复植被、补种树木参考我县林业局制定的最新国土绿化营造木荷、枫香等阔叶树林和马尾松林、杉木林等造林单价(种植和抚育三年),测算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即造林重置成本,其中阔叶林、杉木林为2000/亩(3/平方米),马尾松林1000/亩(1.5/平方米)。

(二)种草。植被覆盖度不足水土流失严重或陡峭边坡无法植树恢复需种草的按照现场规划设计实际测算。

(三)其他。竹林、经济林被损毁的,可参照原地周边竹林、经济林林相推算损失并进行成本重置计算。

生态修复费用

(一)森林火灾案件

1.幼林。生态修复费用=杉木树种组损害幼树总株数÷杉木树种组造林密度×杉木树种组造林重置成本+马尾松树种组损害幼树总株数÷马尾松树种组造林密度×马尾松树种组造林重置成本+阔叶树树种组损害幼树总株数÷阔叶树树种组造林密度×阔叶树树种组造林重置成本。

2.中龄林、成熟林、过熟林。生态修复费用=杉木树种组损害林木总蓄积÷杉木树种组林分亩标准蓄积×杉木树种组造林重置成本+马尾松树种组损害林木总蓄积÷马尾松树种组林分亩标准蓄积×马尾松树种组造林重置成本+阔叶树树种组损害林木总蓄积÷阔叶树树种组林分亩标准蓄积×阔叶树树种组造林重置成本。

(二)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1.幼树。生态修复费用=杉木树种组盗伐(滥伐)幼树总株数÷杉木树种组造林密度×杉木树种组造林重置成本+马尾松树种组盗伐(滥伐)幼树总株数÷马尾松树种组造林密度×马尾松树种组造林重置成本+阔叶树树种组盗伐(滥伐)幼树总株数÷阔叶树树种组造林密度×阔叶树树种组造林重置成本。

2.中龄林、成熟林、过熟林。生态修复费用=杉木树种组盗伐(滥伐)林木蓄积÷杉木树种组林分亩标准蓄积×杉木树种组造林重置成本+马尾松树种组盗伐(滥伐)林木蓄积÷马尾松树种组林分亩标准蓄积×马尾松树种组造林重置成本+阔叶树树种组盗伐(滥伐)林木蓄积÷阔叶树树种组林分亩标准蓄积×阔叶树树种组造林重置成本。

(三)涉及占用林地案件

生态修复费用=林地面积×造林重置成本(按照小班档案记载树种组成计算;小班优势树种改变的参照周边林相确定树种组成计算)。

如违法占用林地上有建(构)筑物、废弃物等,生态修复费用还应包括拆违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即拆除建(构)筑物、清理或填埋废弃物,并按照规定实施覆土后才具备植树种草条件的费用。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纪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98号)关于其他类别农田(旱地)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6667/亩(10/平方米)。如果收费标准有变化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按该种参考的费用明显偏离恢复生产条件实际成本的,应按成本法测算,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测算所需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其他。造林密度按照杉木树种组、阔叶树树种组每亩植苗120株,马尾松树种组每亩植苗167株计算;其他竹类、经济林类树种按照《福建省造林技术规程》(DB35/T84-2020)最低标准执行。

、恢复期限

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等,根据造林季节确定,造林作业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办案机关作出生态修复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其他

(一)其他说明。本通知生效前已经立案,但未作出决定的,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适用较轻的规定计算生态修复费用。本通知生效前案件已经办理完毕的,仍适用当时的规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计算生态修复费用。本通知生效后,办理的案件适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计算生态修复费用。

(二)本通知有效期10年(自2026915日起至2036914日止)。如国家、省、市有出台新的修订或规定,按新修订或新规定执行。本通知由连城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连城县林业局

202698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