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司法局关于印发《连城县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连司规〔2026〕3号

各股、所、处、中心:

  为全面规范本县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提升县域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连城县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监管制度(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之前我局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由连城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连城县司法局

  2026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城县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监管制度(试行)

  为规范县域律师行业执业秩序,强化县司法局对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制度。制度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流程、完善惩戒机制,实现全方位、常态化监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全面规范本县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强化律师行业监督管理,督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县域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管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所有执业律师。

  第三条 监管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属地管理、权责统一,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教育引导与惩戒问责相结合、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督相结合,全面落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压实律师事务所主体管理责任,推动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监管主体

  县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专门监管股室、配备专职监管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主动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县司法局核心监管职责

  1.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行为;

  2.监督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并落实统一收案收费、利益冲突审查、重大案件报备、案卷管理、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律师年度考核等内部管理制度;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监督律师执业资质合规性,核查律师事务所变更、注销、清算等事项落实情况;

  4.受理、调查、处理针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举报,依法处置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5.负责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工作,建立完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

  6.积极配合市律师行业党委,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业务培训,督促律师履行法律援助等社会责任;

  7.对违法违规执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作出警示谈话、责令整改等处理,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需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市律师协会处理;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律师监管工作。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

  律师事务所是本所律师执业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督、教育培训和风险防控,及时整改管理漏洞,主动配合县司法局监管工作,按要求报送各类材料、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章 日常执业监管

  第七条 资质与备案监管

  1.严格核查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律师执业资质,严禁不符合资质人员违规执业,严禁律师事务所违规设立分支机构、违规接收实习人员;

  2.监督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合伙人、住所、章程等变更事项,依法及时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杜绝擅自变更行为;

  3.规范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管理,监督证书遗失补办、损毁换发、注销等流程,严禁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涂改证书。

  第八条 执业行为监管

  1.严禁律师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违规风险代理、乱收费、收费不入账,监督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统一收费制度;

  2.严禁律师虚假承诺、诋毁同行、不正当竞争、违规会见司法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严禁律师违规代理利益冲突案件,监督律师事务所严格落实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4.监督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规范庭审行为,严禁扰乱法庭秩序、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司法不公等行为;

  5.督促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按时办结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社会活动。

  第九条 案件与档案监管

  1.监督律师事务所全面落实重大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涉黑涉恶案件集体研究、逐级报备制度;

  2.结合年度考核、“双随机”检查等开展案卷评查,核查委托手续、办案流程、文书制作、证据留存、结案归档等环节,确保案卷规范完整;

  3.监督律师事务所规范案卷保管、查阅、销毁流程,严防案卷丢失、损毁、泄密。

  第十条 内部管理监管

  1.监督律师事务所健全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印章管理、风险防控等制度,规范财务收支、税费缴纳、人员聘用;

  2.积极配合市律师行业党委,督促律师事务所加强党建工作,推进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发挥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

  3.核查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保障律师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一条 日常检查

  采取实地走访、台账查阅、谈话问询、当事人回访等方式,开展常态化日常检查,重点核查制度落实、执业规范、服务质量等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

  围绕违规收费、违规代理、虚假宣传、非法执业、案卷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专项整治、专项督查,全面排查整治行业乱象。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

  1.每年按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工作,严格审核执业情况、内部管理、遵纪守法、履行社会责任等内容,提出初审考核意见;

  2.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逐级上报处理。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

  建立“一所一档”执业监管档案,完整记录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资质信息、考核结果、奖惩情况、投诉处理、检查整改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作为考核评优、资质变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五 条投诉受理

  1.畅通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和办公地址,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工作;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当场登记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投诉人理由及救济途径;对不属于监管范围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 调查处理

  投诉案件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内开展全面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收集相关证据,听取被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的陈述申辩;

  调查终结后,依法作出处理:轻微违规的,予以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一般违规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落实;涉嫌违法需行政处罚的,按要求移送市司法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及行业惩戒的,移送市律师协会。

  第十七条 结果反馈

  投诉处理完毕后,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全程做好投诉登记、调查材料、处理文书等归档工作,确保投诉处理全程可追溯。

  第六章 惩戒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律师事务所的惩戒措施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或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按要求移送市司法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未报备的;

  3.纵容、包庇本所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的;

  4.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工作的;

  5.违规收费、财务混乱、案卷管理严重不规范的;

  6.重大案件未按规定报备、引发不良后果的。

  第十九条 对律师的惩戒措施

  律师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书面检讨、按要求移送市司法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律师协会给予行业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监管人员责任追究

  县司法局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制度衔接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执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制度施行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连城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历史沿革